山東華云防雷防雷裝置檢測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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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電防范等級劃分及防護建議措施
3.1雷電防范等級劃分
依據(jù)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(guī)范》(GB50057-2010)、《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(tǒng)防雷技術規(guī)范》(GB50343-2012)、《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(guī)范》(GB/T21431-2015)、《雷電防護 第 2 部分:風險管理》(GB/T21714.2-2015)和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(GB50352-2005)等標準,結合全省雷電易發(fā)區(qū)域劃分結果,按照各建(構)筑物及電子信息系統(tǒng)的重要性、使用性質以及發(fā)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[1],將雷電防范等級劃分為四級,參見表2。
表2 雷電防范等級劃分
防范等級 范圍 備注
一級 1.凡制造、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,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、爆轟,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[1];
2.具有0區(qū)或20區(qū)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或設施[1][3];
3.具有1區(qū)或21區(qū)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或設施,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,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[1][3]。
二級 1.制造、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,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[1];
2.具有1區(qū)或21區(qū)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或設施,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[1][3];
3.具有2區(qū)或22區(qū)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或設施[1][3];
4.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[1];
5.火災危險場所;
6.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和國家級會堂、展覽館、博覽館、檔案館、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場館等建筑物[1];
7.預計雷擊次數(shù)大于或等于0.05次/a的部、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[1];
8.國家級計算中心、國家級通訊樞紐、特級和一級金融設施、大中型機場、國家級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、樞紐港口、大型企業(yè)工控系統(tǒng)、一級安全防范單位、軌道交通、醫(yī)院和省級城市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中心站等單位的電子信息系統(tǒng)[2];
9.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物[4];
10.空曠地帶的礦區(qū)、景區(qū)等生產和活動場所。 處于雷電易發(fā)區(qū)域時宜將防范等級提升一級。
三級 1.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[1];
2.預計雷擊次數(shù)小于或等于0.05次/a的部、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[1];
3.預計雷擊次數(shù)大于或等于0.05次/a的住宅、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或一般性工業(yè)建筑[1];
4.中型計算中心、中型通訊樞紐、二級金融設施、小型機場、大型港口、市級廣播電視中心、一級汽車客運站、二級安全防范單位、政府部門、雷達站和微波站等單位的電子信息系統(tǒng)[2];
5.學校和幼兒園;
6.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、水塔、鐵塔等孤立的高聳建(構)筑物[1]。
四級 1.除上述一、二、三級以外位于山頂、曠野、河邊、湖邊、海邊、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電阻率較小處、地下水露頭處、山谷風口等處的孤立建筑、一般性民用建筑或一般性工業(yè)建筑[1];
2.除上述二、三級以外需要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措施的電子信息系統(tǒng)[1]。
注:表中未列舉的建(構)筑物和電子信息系統(tǒng)可以參照本表選擇防范等級。
3.2雷電防范建議措施
各級防范單位按照相應要求做好雷電防御工作。
3.2.1 一級防范
(1)設立防雷安全管理部門,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,落實防雷安全生產責任制,做好防雷安全知識培訓。
(2)建立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和防雷裝置巡檢制度,每年組織應急演練宜不少于2次,定期和不定期對防雷裝置進行自查,及時上報雷災事故。
(3)依據(jù)國家相關標準設置防雷裝置,并按要求定期檢測。
(4)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項目在建設前宜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。
(5)關注雷電預警信息,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雷電監(jiān)測預警系統(tǒng),并根據(jù)預警信息合理安排生產和工作。
3.2.2 二級防范
(1)建立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和防雷裝置巡檢制度,每年組織應急演練宜不少于1次,定期和不定期對防雷裝置進行自查。
(2)做好防雷安全知識培訓,及時上報雷災事故。
(3)依據(jù)國家相關標準設置防雷裝置,并按要求定期檢測。
(4)關注雷電預警信息,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雷電監(jiān)測預警系統(tǒng),并根據(jù)預警信息合理安排生產和工作。
3.2.3 三級防范
(1)建立雷電災害應急預案,增強防雷安全意識。
(2)依據(jù)國家相關標準設置防雷裝置,并按要求定期檢測。
(3)及時上報雷災事故。
(4)關注雷電預警信息并合理安排生產和工作。
3.2.4 四級防范
(1)條件允許時應依據(jù)國家相關標準設置防雷裝置。
(2)及時上報雷災事故。
(3)關注雷電預警信息并合理安排生產和工作。
參考文獻:
[1]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(xiāng)建設部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.(GB50057-2010)建筑物防雷設計規(guī)范[S].北京:中國計劃出版社,2010:8-10.
[2]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(xiāng)建設部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.(GB50343-2012)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(tǒng)防雷技術規(guī)范[S].北京:中國建筑工業(yè)出版社,2012:10-11.
[3]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,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.(GB21431-2015)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(guī)范[S].北京:中國標準出版社,2015:17-24.
[4]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.(GB50352-2005)民用建筑設計通則[S].北京:中國建筑工業(yè)出版社,2005:11.